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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医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4-19 13:53:23  |  点击次数:2148次

甘肃省卫生厅文件
甘卫法监发〔2011〕117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医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及附属医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医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根据《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精神,结合甘肃实际,经研究,现对甘肃省中医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经审核认定,取得的执业医师资格类别与毕业证书专业不相符的人员,以医师资格证书为依据注册执业范围。
      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含助理)经过中医药系统培训两年或中医药专业进修满两年或中医药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中医药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以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中医诊疗技术。
      三、2011年1月1日前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从事放射、医技、麻醉、病理工作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所需专业技术已达到相应水平的,继续从事原专业。2011年1月1日后考取中医床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相关专业系统培训两年或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从事放射、医技、麻醉、病理专业。
      四、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注册后可在骨科、外科、妇产科、眼耳鼻咽喉科等专业执业,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所需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以开展手术等诊疗技术。
      五、中医和系统学习中医两年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取得处方权后处方用药不受限制,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按照卫生部颁发的《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布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本规定自行废止。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医师 执业范围 暂行规定 通知
主送: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及附属医院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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